Section 5.1

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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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钱穆

新解

原文

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译文

先生说公冶长:“可嫁他一女儿吧。他虽曾下过牢狱,但不是他的罪过呀。”遂把自己女儿嫁了他。

评论

本篇皆论古今人物贤否得失,《论语》编者以继前四章之后。孔门之教,重于所以为人,知人物之贤否,行事之得失,即所学之实证。孔子千古大圣,而其择婿条件,极为平易。学圣人亦当在平易近人处。编者以本章为本篇之首,亦有深义,学者其细阐之。

注释

公冶长:孔子弟子。公冶氏,长名。其人在《论语》惟此一见。

缧绁:缧,黑色大索。绁,牵系义。古狱中用黑索系罪人。公冶长曾因事入狱,实非其罪。

以其子妻之:古男女皆称子。孔子以己之女嫁公冶长。

中文

杨伯峻

译注

原文

子谓公冶长①,“可妻②也。虽在缧绁③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④妻之。

译文

孔子说公冶长,“可以把女儿嫁给他。他虽然曾被关在监狱之中,但不是他的罪过。”便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

注释

①公冶长——孔子学生,齐人。

②妻——动词,去声,qì。

③缧绁——缧同“累”,léi;绁音泄,xiè。缧绁,拴罪人的绳索,这里指代监狱。

④子——儿女,此处指的是女儿。

English

辜鸿铭

英译

原文

子谓公冶长①,“可妻②也。虽在缧绁③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④妻之。

译文

Confucius remarked of a disciple, saying, "No man need hesitate to give his daughter to such a man to wife. It is true he has been in prison, but it was through no crime of his." Confucius accordingly gave him his own daughter to wife.

评论

本节只对应公冶长一人。孔子说“可妻也。虽在缧之中,非其罪也”,辜鸿铭译为“No man need hesitate to give his daughter to such a man to wife. It is true he has been in prison, but it was through no crime of his”,“把自己的女儿嫁给这样一个人,谁都不必犹豫。他确实身陷牢狱之中,但从始至终都没有罪过”。这里强调的是公冶长虽然遭遇牢狱之灾,却并非有罪之人,因此值得托付婚姻。下句“以其子妻之”在译文中表现为“Confucius accordingly gave him his own daughter to wife.”

日本語

日文版

和译

原文

译文

孔子 先生は公冶長について言った。「(私、孔子の娘と)結婚させるべきである。罪人として、とらえられていたが、公冶長は罪を犯していない」 孔子 先生は、孔子 先生の娘と公冶長を結婚させ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