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10.9

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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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钱穆

新解

原文

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译文

若赴公家助祭,所得祭肉不过夜,便分颁于人了。自己家里的祭肉,不出三天,也必吃完分完,过了三天,便不吃了。

评论

此一节记孔子饮食之节。

中文

杨伯峻

译注

原文

祭于公,不宿肉①。祭肉②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译文

参与国家祭祀典礼,不把祭肉留到第二天。别的祭肉留存不超过三天。若是存放过了三天,便不吃了。

注释

①不宿肉——古代的大夫、士都有助君祭祀之礼。天子诸侯的祭礼,当天清早宰杀牲畜,然后举行祭典。第二天又祭,叫做“绎祭”。绎祭之后才令各人拿自己带来助祭的肉回去,或者又依贵贱等级分别颁赐祭肉。这样,祭于公的肉,在未颁下来以前,至少是放了一两宵了,因之不能再存放一夜。

②祭肉——这一祭肉或者指自己家中的,或者指朋友送来的,都可以。

English

辜鸿铭

英译

原文

祭于公,不宿肉①。祭肉②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译文

After a public sacrifice, he would never keep the portion of meat he received over night. The meat he used in sacrifice at home he would never keep over three days; if kept over three days, he would not allow it to be eaten.

评论

这一节对应祭肉的保存期限。辜鸿铭写孔子在公祭后不过夜保存祭肉,在家祭祀用肉也不过三日,过期便不食,用来表现他对祭祀饮食的谨慎。

日本語

日文版

和译

原文

译文

君主の祭儀の肉は、その日の内に食べる。 その他の祭儀の肉は、三日以内に食べる。三日を超過したら、その肉を食べない(。仕方が無い)。